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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調解委員因住居所遷移或其他事由,致不能執行職務者,得隨時以書面向法院辭任。
法院知悉調解委員有前項不能執行職務情形而未辭任者,亦得予以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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