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法 第41條 法規:法律扶助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五章 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 第41條 基金會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均專任,應具有法學專門學識,由基金會聘任。執行長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執行長受董事會指揮監督,綜理會務;副執行長襄助執行長處理會務。執行長、副執行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執行長、副執行長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予解任,其解任程序與聘任程序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