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27條 法規: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五章 勞動調解委員之考核 第27條 法院應於勞動調解委員任期屆滿前召開評鑑會議,決定是否續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