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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前二條之評鑑,由院長或其指定人員召集勞動專業法庭庭長、法官或其他人員辦理之。
必要時並得邀請具有相關專業之學者專家參與。
法院為評鑑時,得審酌下列各款情事:一、第八條各款情形及其他不得續聘或得予解任之事由。
二、勞動調解期日出勤狀況。
三、接受勞動專業研習、性別平權訓練、講習會、座談會之積極度。
四、被陳情或評核之次數、內容及處理結果。
五、執行職務之態度。
六、勞動專業法庭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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