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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審查溫泉區管理計畫之擬訂、修訂或廢棄,得準用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2. 行政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溫泉區管理計畫核定後,擬訂計畫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六十日內將計畫書及計畫圖公告實施,並將計畫圖說公開展示,其展示地點及日期應登報周知,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以供民眾閱覽。
  3. 行政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溫泉區管理計畫經公告施行後,每五年檢討一次,不得任意變更。但因不可抗力、情事變更、有重大災變發生或有發生之虞者或計畫與溫泉區現況發展差距過大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依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一條規定程序辦…
  4. 行政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擬訂、修訂或廢棄溫泉區管理計畫,得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內實施勘查或測量。但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前項之勘查或測量,如必須遷移或除去該土地上之障礙物時,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
  5. 行政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溫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6. 行政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第2條 以溫泉作為觀光休閒遊憩目的之溫泉使用事業,應將溫泉送經交通部認可之機關(構)、團體檢驗合格,依據本辦法之規定申請使用溫泉標章。前項溫泉檢驗機關(構)、團體之認可、本辦法第三條至第五條之認可後續作業、申請註冊證明標章及本辦…
  7. 行政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第3條 …得於交通部公告受理認可申請期間,備具申請書及執行計畫書,申請溫泉檢驗機關(構)、團體之認可。前項執行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申請單位之資格說明及相關證明資料。二、檢驗室及檢驗設備說明。三、檢驗專責人力之配置說明及相…
  8. 行政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第4條 交通部為辦理溫泉檢驗機關(構)、團體之認可,得邀集相關主管機關及學者專家,審查執行計畫書內容,必要時並得辦理實地勘查;其廢止認可時,亦同。前項審查或廢止認可,應公告並公開於資訊網路。
  9. 行政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第5條 經前條認可檢驗溫泉之機關(構)、團體,應依據執行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檢驗業務,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親赴溫泉使用事業營業處所之溫泉儲槽出水口及使用端出水口實地採樣溫泉。二、於受理申請後二十日內完成檢驗,出具溫泉檢驗證明書,…
  10. 行政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溫泉標章之型式如附件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溫泉標章之型式製發溫泉標章標識牌如附件二,並附記下列事項:一、溫泉使用事業名稱。二、溫泉使用事業營業處所。三、溫泉成分、溫度及泉質類別。四、標識牌製發機關。五、標識牌編號。…
  11. 行政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第7條 溫泉使用事業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發給溫泉標章標識牌:一、申請人經營相關事業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二、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者,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為法人、非法人團體者,其代表人之身分證…
  12. 行政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第8條 前條申請書件完備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發給溫泉標章標識牌;申請書件不完備或內容欠缺,經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13. 行政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第9條 以溫泉作為觀光休閒遊憩目的之溫泉使用事業,應將溫泉標章標識牌懸掛於營業處所入口明顯可見之處,並於適當處所以大小合宜、易於辨識字體標示下列使用溫泉之禁忌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一、入浴前應先徹底洗淨身體。二、患有心臟病、肺病、…
  14. 行政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第10條 溫泉使用事業使用溫泉標章標識牌之有效期間為三年,期間屆滿仍有使用之必要者,應於有效期間屆滿二個月前,檢具第七條第一項申請書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換發,經審查合格者發給之。
  15. 行政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第11條 溫泉標章標識牌毀損或附記之使用事業名稱有變更者,溫泉使用事業應於毀損或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換發。
  16. 行政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第12條 溫泉標章標識牌遺失時,溫泉使用事業應於遺失後十五日內,敘明理由並檢具第七條申請書(免檢附相關書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補發;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公告註銷遺失之溫泉標章標識牌。
  17. 行政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第13條 溫泉使用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撤銷該事業之溫泉標章標識牌使用權:一、溫泉標章標識牌申請書有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者。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溫泉標章標識牌使用權者。
  18. 行政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第14條 溫泉使用事業歇業、自行停止營業、解散或其營業對公共利益有重大損害之虞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廢止該事業之溫泉標章標識牌使用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其溫泉標章標識牌使用權:一、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採樣溫泉,檢驗…
  19. 行政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第15條 溫泉標章標識牌有效期間屆滿未申請換發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撤銷、廢止使用權者,該管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三十日內繳回溫泉標章標識牌,逾期未繳回者,公告註銷之。
  20. 行政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第16條 溫泉標章標識牌之發給、換發、補發、註銷、撤銷、廢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公告副知交通部觀光署,並公開於資訊網路。
  21. 行政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施行前領有第七條第二項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並以溫泉作為觀光休閒遊憩使用之業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發給溫泉標章標識牌。
  2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3條 …道。(二)廢(污)水處理設施。(三)食品醃製或發酵槽。(四)溫泉儲槽。五、於開放水域從事有溺水危險之影視拍攝作業。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雇主使勞工從事前項作業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23. 行政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第7條 …蒸餾塔、生(消)化槽、穀倉、船艙、逆打工法之地下層、筏基坑、溫泉業之硫磺儲水桶及其他自然換氣不充分之工作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一)空氣中氧氣濃度未滿百分之十八、硫化氫濃度超過十PPM或一氧化碳濃度超過三十五PPM時,未…
  24. 行政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22條 …事業設施。十四、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十五、宗教建築。十六、溫泉井。十七、再生能源相關設施。十八、安全設施。十九、遊憩設施。二十、水岸遊憩設施。二十一、交通設施。二十二、戶外遊樂設施。二十三、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二十四…
  25. 行政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23條 …批發運銷設施。九、住宅。十、農舍。十一、公用事業設施。十二、溫泉井。十三、再生能源相關設施。十四、安全設施。十五、交通設施。十六、森林遊樂設施。十七、休閒農業設施。十八、生態體系保護設施。十九、古蹟保存設施。二十、隔離綠…
  26. 行政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24條 …用。五、林業設施。六、住宅。七、農舍。八、公用事業設施。九、溫泉井。十、再生能源相關設施。十一、安全設施。十二、交通設施。十三、森林遊樂設施。十四、生態體系保護設施。十五、古蹟保存設施。十六、隔離綠帶。
  27. 行政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25條 …、衛生及福利設施。十一、公用事業設施。十二、宗教建築。十三、溫泉井。十四、再生能源相關設施。十五、安全設施。十六、遊憩設施。十七、交通設施。十八、戶外遊樂設施。十九、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二十、休閒農業設施。二十一、戶外…
  28.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22條 …分代處理之廢(污)水水量。四、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業提供溫泉泡湯服務,其產生之單純泡湯廢水:未與其他作業廢水合流收集,並經毛髮過濾設施及懸浮固體過濾設施處理後排放之單純泡湯廢水水量。五、屬新設事業於營運前階段申請核發…
  29.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8條 …截留設施,去除餐飲廢水中之油脂。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提供溫泉泡湯服務者,其既設事業之大眾池,及新設事業之泡湯設施所產生之單純泡湯廢水,應與其他作業廢水分流收集處理。前項單純泡湯廢水,應經毛髮過濾設施及懸浮固體過濾設施…
  30.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90條 …原廢(污)水水質及水量、回收使用之水量、逕流廢水水質及水量、溫泉廢水分流處理水量。二、已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且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進行校正維護者之水量。三、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質、水量,以下水道管理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