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第8條 法規: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8條 前條申請書件完備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發給溫泉標章標識牌;申請書件不完備或內容欠缺,經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