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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交通部為辦理溫泉檢驗機關(構)、團體之認可,得邀集相關主管機關及學者專家,審查執行計畫書內容,必要時並得辦理實地勘查;其廢止認可時,亦同。
前項審查或廢止認可,應公告並公開於資訊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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