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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前條申請書件完備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發給溫泉標章標識牌;申請書件不完備或內容欠缺,經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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