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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溫泉使用事業使用溫泉標章標識牌之有效期間為三年,期間屆滿仍有使用之必要者,應於有效期間屆滿二個月前,檢具第七條第一項申請書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換發,經審查合格者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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