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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溫泉標章標識牌有效期間屆滿未申請換發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撤銷、廢止使用權者,該管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三十日內繳回溫泉標章標識牌,逾期未繳回者,公告註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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