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第4條 法規: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4條 交通部為辦理溫泉檢驗機關(構)、團體之認可,得邀集相關主管機關及學者專家,審查執行計畫書內容,必要時並得辦理實地勘查;其廢止認可時,亦同。前項審查或廢止認可,應公告並公開於資訊網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