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273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5 / 10 頁
  1.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 第2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一、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典藏、編目管理、稽查、科技維護及保存修護。二、古文物與藝術品之研究、分析、考訂及評鑑。三、古文物與藝術品之蒐購、徵集、寄存、受贈、衍生利用及創意加值。四、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展覽設計、觀…
  2.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 第1條 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典藏文物為公共財,為推廣博物館公共化、發揮文化社教功能、提供文化創意資產利用及提升國內文化創意產業,依博物館法第一條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3.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 第2條 …一、原生文化創意資產(以下簡稱原生資產):指本院拍攝本院典藏文物而擁有可合法對外提供利用之典藏文物數位檔案。二、衍生文化創意資產(以下簡稱衍生資產):指利用本院典藏文物與原生資產或透過相關計畫所研發創作或生產製造有形、無…
  4.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 第5條 …益之方式利用。對於非營利使用、符合本院重大政策或對學術研究、文物典藏、教育推廣、行銷宣傳、創意設計研發與數位發展等具重大效益,經本院審查同意者,得以免費、優惠計價或獎勵方式,利用前項資產。第一項各利用方式之標的、計價基準…
  5.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接待特別觀賞研究提取庫藏古文物及藝術品辦法 第1條 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因應文物之特別提件觀賞研究或參觀文物庫房設施之申請,訂定本辦法。
  6.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接待特別觀賞研究提取庫藏古文物及藝術品辦法 第2條 …構或學者專家,為研究或業務需要,須來院特別提件觀賞研究或參觀文物庫房設施者,應於事前來函申請,由主管單位報經院長核准後辦理之。每次以一日為原則,必要時經主管處長同意,轉報院長核准後,得申請延長之。本院因研究空間有限,不接…
  7.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接待特別觀賞研究提取庫藏古文物及藝術品辦法 第4條 …經核准,不得參加。器物或書畫特別提件觀賞研究,每次不超過十件文物,申請人經核准提件後一年內不得另提申請。器物或書畫凡屬展覽中、修復中、作品現況不佳者,無法應允特別參觀。書畫凡屬限展、展後一年半內、備展中者,亦同。
  8.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接待特別觀賞研究提取庫藏古文物及藝術品辦法 第5條 為期古文物及藝術品安全起見,觀賞研究人員閱覽時,應遵守接待人員所提出之注意事項。如須將古文物及藝術品移動,亦須由各處接待人員執行之。觀賞研究人員不得自行任意挪移。
  9.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第1條 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徵集事項,特訂定本辦法。
  10.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第2條 藏品之徵集,以本院所需之古文物與藝術品(以下簡稱文物)為主。
  11.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第5條 預審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外界送來之文物,包括照片或實物等,先由本院預審委員會審查,符合本院需求條件者,經簽准後,提送初審會議評審。二、預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工作內容如下:(一)組織:由本院各典藏單位遴選適當人員,經簽奉…
  12.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第6條 初審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通過預審之文物,由登錄保存處彙總評審文物資料,安排初審會議。二、初審會議以每三個月(一季)舉行一次為原則。如有特殊個案,得專案簽准辦理。三、通過初審之文物,經簽准後,始交付辦理複審。四、初審…
  13.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第7條 複審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通過初審之文物,由登錄保存處彙總評審文物資料,邀請複審委員,進行複審作業。二、通過複審之文物,經簽准後,始辦理後續程序。三、複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查原則如下:(一)組織:1.本院得遴聘藏品徵集…
  14.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第8條 本院得向國內外蒐購第二條所稱之文物。
  15.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第9條 前條文物,依第四條規定之程序審查,評定其品質後,依法辦理蒐購。
  16.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第10條 為蒐購文物,得依相關規定辦理下列事宜:一、徵求廠商提供文物參考資料:(一)以公告方式辦理:為蒐集文物資訊,得利用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公告本院需求,以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二)不以公告方式辦理: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範…
  17.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第11條 本院得接受文物之捐贈。捐贈之文物依其品質、年代、完整度、歷史文化價值等區分為國贈、普贈及研究品三種級別。
  18.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第12條 經第四條規定之程序評定為國贈及普贈文物者,應予收藏;經預審或初審委員會審查評定為研究品者,無須再經初審或複審程序,逕移典藏單位列帳管理作為研究之用;其認為無入藏價值者,得謝絕之。
  19.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第13條 捐贈之文物,於展出或出版時,得標明捐贈者之姓名、堂號或機構名稱等。
  20.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第14條 本院得接受文物之寄存。
  21.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第15條 凡寄存文物,由本院與寄存者商訂詳細寄存方式並訂定合約,但須按第四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其認為無寄存價值者,得部分或全部謝絕之。
  22.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第16條 寄存之文物,其保管與維護由本院負責。
  23.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第17條 寄存之文物,本院得予展覽。展出時,得標明寄存者之姓名、堂號或機構名稱等。
  24.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第19條 寄存文物之倣製、出版及宣揚等事項,依寄存合約辦理之。
  25. 總統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第18條 …究所(處)為辦理圖書之蒐集、編藏、國家檔案之保管、處理、歷史文物及各類標本之陳列、展覽等事項,必要時得設館,置館主任一人,由所長(處主任)就專任研究員、副研究員或其他適任人員推薦,報請院長核聘兼任之。研究所(處)為支援研…
  26. 總統私人或團體移轉總統副總統文物作業細則 第1條 國史館(以下簡稱本館)依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訂定本細則,以受理私人或團體移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以下簡稱文物)。
  27. 總統私人或團體移轉總統副總統文物作業細則 第2條 本細則所稱本館受理私人或團體移轉文物之行為係指捐贈或委託管理事項。
  28. 總統私人或團體移轉總統副總統文物作業細則 第3條 本國人民或團體捐贈或委託管理文物,得以書面或言詞表示。其以言詞為之者,本館應作成紀錄。
  29. 總統私人或團體移轉總統副總統文物作業細則 第4條 僑居國外之本國人民或團體捐贈或委託管理文物,得以書面經由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或僑務主管機關認可之僑團轉送本館辦理。其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紀錄轉送之。
  30. 總統私人或團體移轉總統副總統文物作業細則 第5條 外國私人或團體捐贈或委託管理文物,本館得會同外交部依本細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