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觀賞研究,以申請人為對象,其他人員(包括本院同仁在內),未經核准,不得參加。
器物或書畫特別提件觀賞研究,每次不超過十件文物,申請人經核准提件後一年內不得另提申請。
器物或書畫凡屬展覽中、修復中、作品現況不佳者,無法應允特別參觀。
書畫凡屬限展、展後一年半內、備展中者,亦同。
國立故宮博物院接待特別觀賞研究提取庫藏古文物及藝術品辦法 第4條
本法規已於 2021-12-30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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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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