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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引水法 第24條 引水人執行領航業務時,應攜帶執業證書及有關證件,如遇船長索閱時,引水人不得拒絕。
  2. 行政引水法 第25條 引水人執行領航業務時,其所乘之引水船,應懸掛國際通用或中華民國規定之引水船信號,夜間並應懸掛燈號。引水人離去引水船或非執行業務時,應將引水船信號或燈號撤除。
  3. 行政引水法 第26條 引水人每次領航船舶,僅以一艘為限。但因喪失或部份喪失航行能力而被拖帶者,不在此限。
  4. 行政引水法 第27條 引水人於必要時,得請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僱用拖船協助之。
  5. 行政引水法 第28條 引水人領航船舶時,得攜帶有證件之學習引水人一名;如經船長之許可,得攜帶學習引水人二名。
  6. 行政引水法 第29條 引水人經應招僱用後,其所領航之船舶,無論航行與否,或在港內移泊或由拖船拖帶,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均應依規定給予引水費;如遇特殊情形需引水人停留時,並應給予停留時間內之各項費用。前項給費標準,依各引水區域引水費率表之規定。
  7. 行政引水法 第30條 引水人遇有船長不合理之要求,如違反中華民國或國際航海法規與避碰章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執行業務時,得拒絕領航其船舶。但應將具體事實,報告當地航政主管機關。
  8. 行政引水法 第31條 引水人發現左列情事,應用最迅速方法報告有關機關,並應於抵港時將一切詳細情形,再用書面報告之:一、水道有變遷者。二、水道上有新障礙,妨害航行安全者。三、燈塔、燈船、標桿、浮標及一切有關航行標誌之位置變更,或應發之燈號、信號…
  9. 行政引水法 第32條 引水人應招登船執行領航業務時,仍須尊重船長之指揮權。
  10. 行政引水法 第33條 引水人應招領航時,船長應有適當措施,使引水人能安全上下其船舶。
  11. 行政引水法 第34條 引水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2. 行政引水法 第35條 引水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13. 行政引水法 第36條 引水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其領航之船舶沉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致破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14. 行政引水法 第37條 前三條規定,於未領有執業證書,而非正式受僱從事臨時或緊急引水業務者準用之。
  15. 行政引水法 第38條 引水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地航政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報請交通部收回其執業證書:一、怠忽業務或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者。二、違反航行安全規章而致災害損失者。三、因職務上過失而致海難者。四、因引水人之原因,…
  16. 行政引水法 第39條 引水人、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六條之規定者。二、違反第十八條或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者。三、違反第十七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四、引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招請…
  17. 行政引水法 第40條 本法關於引水人之罰則,對情形特殊之引水區域執行領航業務者適用之。
  18. 行政引水法 第42條 學習引水人之資格與學習、情形特殊引水區域之引水人資格、引水人執業證書與登記證書之核發、證照費之收取、引水人執業之監督、引水人辦事處之設置、監督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19. 行政海事報告規則 第4條 …執業證書。二十一、當值駕駛員、輪機員姓名及執業證書。二十二、引水人姓名。二十三、海事經過及處理。二十四、船長簽章。二十五、有關海員及旅客簽章。船長應照航政機關印置備用之空白海事報告書製作海事報告。但海事報告在國外製作時,…
  20.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51條 …後端。二、木材甲板貨物之裝載除因欄杆、舷墻支柱、載木用直杆、引水人通道及其他障礙物所應留之適度餘裕外,橫向應儘量延伸至舷側,其裝載之木材與舷側間之間隙,平均不得超過船寬之百分之四。三、冬季航行於季節性冬期地帶內之船舶,其…
  21. 行政船舶法 第3條 …人員。十一、乘客:指下列以外在船上之人員:(一)船長、駕駛、引水人及其他受僱用由船長或駕駛指揮服務於船上之人員。(二)船長或駕駛有義務救助之遇難人員。(三)非法上船之人員。(四)在船上執行公權力或公務之人員。(五)非以載…
  22. 行政船舶法 第78條 …月內。三、非動力小船:應於每屆滿三年之前後三個月內。四、載運引水人、提供研究或訓練使用之小船: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小船經定期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小船執照簽署。小船經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臨時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
  23.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引水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24.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2條 各引水區域之引水人,應共同設置引水人辦事處,辦理船舶招請領航手續。各引水人辦事處應訂定規約,由引水人簽約共同信守,並報請航政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引水人辦事處受航政機關之監督。遇有重大海事案件或認為必要時,航政機關…
  25.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3條 引水人辦事處應設置輪值簿,分組按日牌示輪值,並將輪值名單報送航政機關。
  26.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4條 引水人辦事處應置備各該引水區域形勢圖、水位潮汐表誌及航行有關各種儀器資料、引水法規等,以備引水人參考使用。
  27.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5條 專供引水工作所用之引水船,由引水人辦事處置備,並得申請電信主管機關核准設置無線電臺,以利執業。
  28.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6條 引水人辦事處未置備引水船者,由引水人辦事處租用適當之船舶代用,並準用本法第九條規定應具備相關標誌。
  29.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7條 引水人辦事處無力置備或租用引水船者,得報請航政機關協助之。
  30.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8條 引水人辦事處所需各項設備費用,由引水人辦事處按引水人所收引水費比例徵收。航政機關必要時,得要求引水人辦事處於一定時間內改善領航設施及服務。引水人辦事處應於每年年終將設備狀況及經費使用情形,報請航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