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2條 法規:引水人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各引水區域之引水人,應共同設置引水人辦事處,辦理船舶招請領航手續。各引水人辦事處應訂定規約,由引水人簽約共同信守,並報請航政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引水人辦事處受航政機關之監督。遇有重大海事案件或認為必要時,航政機關得要求各引水人辦事處檢討前項規約之規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