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引水區域之引水人,應共同設置引水人辦事處,辦理船舶招請領航手續。
各引水人辦事處應訂定規約,由引水人簽約共同信守,並報請航政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引水人辦事處受航政機關之監督。
遇有重大海事案件或認為必要時,航政機關得要求各引水人辦事處檢討前項規約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