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規則依引水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第2條各引水區域之引水人,應共同設置引水人辦事處,辦理船舶招請領航手續。各引水人辦事處應訂定規約,由引水人簽約共同信守,並報請…
- 第3條引水人辦事處應設置輪值簿,分組按日牌示輪值,並將輪值名單報送航政機關。
- 第5條專供引水工作所用之引水船,由引水人辦事處置備,並得申請電信主管機關核准設置無線電臺,以利執業。
- 第6條引水人辦事處未置備引水船者,由引水人辦事處租用適當之船舶代用,並準用本法第九條規定應具備相關標誌。
- 第7條引水人辦事處無力置備或租用引水船者,得報請航政機關協助之。
- 第8條引水人辦事處所需各項設備費用,由引水人辦事處按引水人所收引水費比例徵收。航政機關必要時,得要求引水人辦事處於一定時間內改…
- 第9條供引水工作所用之引水船,在指定之引水區域行駛時,得免辦進出港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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