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4條引水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35條引水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罪,…
- 第36條引水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其領航之船舶沉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致破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 第38條引水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地航政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報請交通部收回其執業證書:一、怠忽業務或違反…
- 第39條引水人、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六條之規定者。二、違反第十八…
- 第40條本法關於引水人之罰則,對情形特殊之引水區域執行領航業務者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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