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試」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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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口試規則 第4條 口試委員由典試委員會推定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除稀少性或特殊語文科目外,個別口試、集體口試每組口試委員以二人至五人,團體討論每組口試委員以三人至五人為原則。口試委員除由該項考試之典試委員擔任外,必要時得另就相關用人機關…
  2. 考試口試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個別口試及集體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一、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應對)二十分。二、溝通能力(包括傾聽與表達能力)二十分。三、人格特質(包括嚴謹性、情緒穩定性、開放性、和善性等)二十分。四、才識(包括志趣、問題判斷…
  3. 考試口試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舉行個別口試、集體口試或團體討論前,應召開口試會議,研商口試發問範圍或口試主題、評分標準、進行時間等有關事宜,必要時得舉行口試技術會議。個別口試、集體口試必要時得擬定書面問題,並要求應考人於口試前繳交書面報告作為口試委員…
  4. 考試口試規則 第7條 集體口試、團體討論必要時得分梯次舉行,應考人應依所排定之梯次時間參加口試;逾時不得入場,口試成績並以零分計算。個別口試每一應考人口試時間二十至九十分鐘。集體口試每組口試時間一至二小時。團體討論每組口試時間二至四小時。前項…
  5. 考試口試規則 第8條 集體口試之同組應考人按座號順序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必要時口試委員並得指定同組其他應考人提出評論,並由該應考人予以答復。團體討論之同組應考人以抽籤方式決定輪流擔任主持人之順序,再依序抽選口試主題,並將口試主題分發同組應考人…
  6. 考試口試規則 第9條 個別口試、集體口試每一口試委員應按個別口試及集體口試評分表所列項目逐項評分,必要時並加評語。但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應加註理由。團體討論每一口試委員應觀察每位應考人擔任主持人及參與討論時之表現,並於該組應考人討論完畢後,…
  7. 考試口試規則 第10條 每一應考人之口試成績,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其個別口試、集體口試或團體討論實得成績。口試併採二種舉行者,其成績各占口試成績百分之五十。到考人數不足五人或類科性質不相近無法合併舉行團體討論時,以個別口試或集體口試…
  8. 考試口試規則 第11條 典試委員、口試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其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或為應考人現任機關首長、直屬長官、學位論文指導教授者,應行迴避。遇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形,辦理試務機關應調整口試委員或應考人之分組。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爾…
  9. 考試口試規則 第12條 典試委員、口試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對於口試評分情形,應嚴守秘密。如有洩漏,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10. 考試外語口試規則 第3條 外語口試分為下列三種,得視考試性質選定其中一種或併採二種舉行:一、外語個別口試:指個別應考人就指定之外國語言回答外語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外語表達能力、語音與語調、才識見解氣度。二、外語集體口試:指二位以上之應考人依…
  11. 考試外語口試規則 第4條 外語口試得依考試等級、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組舉行。採外語集體口試、外語團體討論,性質相近之類科得合併舉行。到考人數不足二人,不舉行外語集體口試,到考人數不足五人,不舉行外語團體討論。單採外語集體口試、外語團體討論…
  12. 考試外語口試規則 第5條 外語口試委員由典試委員會推定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除稀少性或特殊語文科目外,外語個別口試、外語集體口試每組外語口試委員以二人至五人,外語團體討論每組外語口試委員以三人至五人為原則。外語口試委員除由該項考試之典試委員擔任…
  13. 考試外語口試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外語個別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一、外語表達能力,六十分。二、語音與語調,二十分。三、才識見解氣度,二十分。外語集體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一、外語表達能力,五十分。二、語音與語調,十五分。三、才識見解氣度,十五分。…
  14. 考試外語口試規則 第7條 舉行外語個別口試、外語集體口試或外語團體討論前,應召開外語口試會議,研商口試發問範圍或口試主題、評分標準、進行時間等有關事宜,必要時得舉行外語口試技術會議。外語個別口試、外語集體口試必要時得擬定書面問題。外語口試之書面問…
  15. 考試外語口試規則 第8條 外語集體口試、外語團體討論必要時得分梯次舉行,應考人應依所排定之梯次時間參加口試;逾時不得入場,外語口試成績並以零分計算。外語個別口試每一應考人口試時間十分鐘至三十分鐘。外語集體口試每組口試時間三十分鐘至九十分鐘。外語團…
  16. 考試外語口試規則 第9條 外語個別口試、外語集體口試每一外語口試委員應按外語個別口試及外語集體口試評分表所列項目逐項評分,必要時並加評語。但外語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應加註理由。外語團體討論每一外語口試委員應觀察每位應考人擔任主持人及參與討論時之…
  17. 考試外語口試規則 第10條 採行外語口試,其列為筆試專業科目之一或與其他考試方式分別占總成績之比例或其他相關事宜,於該考試規則中訂定。
  18. 考試外語口試規則 第11條 每一應考人之外語口試成績,以該組外語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其外語個別口試、外語集體口試或外語團體討論實得成績。外語口試併採二種舉行者,其成績各占外語口試成績百分之五十。到考人數不足五人或類科性質不相近無法合併舉行外語…
  19. 考試外語口試規則 第12條 典試委員、外語口試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其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或為應考人現任機關首長、直屬長官、學位論文指導教授者,應行迴避。遇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形,辦理試務機關應調整外語口試委員或應考人之分組。違反第一項規…
  20. 考試外語口試規則 第13條 典試委員、外語口試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對於口試評分情形,應嚴守秘密。如有洩漏,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21. 考試典試法 第11條 …首長及辦理試務之主管人員。二、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及實地測驗委員。
  22. 考試典試法 第13條 …任著作或發明或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之審查事項。五、主持或擔任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或實地測驗事項。六、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賦予之職權。典試委員分組者,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事項,由召集人分別主持或分請其他典試委員主持之…
  23. 考試典試法 第14條 各種考試得採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或其他報請考試院同意之方式行之。除單採筆試者外,其他應併採二種以上方式。口試、外語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著作發明…
  24. 考試典試法 第15條 各種考試之命題、閱卷、審查、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或實地測驗,除由典試委員擔任者外,必要時,得分別遴聘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辦理之。前項委員聘用程序與典試委員同…
  25. 考試典試法 第16條 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及實地測驗委員之職責分別如下:一、命擬試題。二、評閱試卷。三、審查試題、著作或發明、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四、擔任口試事宜。五、擔任心理測驗事宜。六、擔任…
  26. 考試典試法 第27條 …題參考答案。三、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其他法律與前項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條文。
  27. 考試典試法 第29條 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於其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時,對其所應考試類科有關命題、閱卷、審查、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
  28. 考試典試法 第31條 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其他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
  29. 考試典試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以文字表達、符號劃記或電腦作答等方式,評量應考人之知能。二、口試:以語言問答或討論方式,評量應考人之知能、態度、人格、價值觀與行為。三、心理測驗:以文字、數字、符號、圖形或操作等方式,評量應考人之智力、性向、人格、態度及…
  30. 考試典試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稱考試性質特殊,指口試、心理測驗、電腦化測驗、試題命擬困難、試題題型特殊、新興類科等及其他經考試院同意之考試。經考試院同意不予公布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之考試,由考選部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