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試規則 第8條 法規:口試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8條 集體口試之同組應考人按座號順序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必要時口試委員並得指定同組其他應考人提出評論,並由該應考人予以答復。團體討論之同組應考人以抽籤方式決定輪流擔任主持人之順序,再依序抽選口試主題,並將口試主題分發同組應考人以供準備。主持人應引導進行討論,並在討論結束前作出總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