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人」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5 / 9 頁-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內將會議紀錄函送相關機關及人員,並登載於專屬網頁、網際網路。參加人員對前項會議紀錄內容有意見者,得於紀錄公開後十日內提出。經主管機關認其意見有理由者,應於提出意見期間經過後十日內更正或補充原紀錄。第一項期間於必要時得由主…
-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25-1條 …護區觀覽活動計畫書。二、觀覽引導員之基本資料及資格證明。三、參加人之基本資料及資格證明。前項第一款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觀覽活動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變更時,亦同:一、擬觀覽之水下文化資產標的及觀覽路徑。二、活動對水下文化…
-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25-3條 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參加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一、有效之潛水能力合格證明。二、主管機關發給之水下文化資產保護相關講習之課程證明。
-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25-4條 …管理保護計畫。觀覽引導員,應充分熟悉該水域之情況,並確實告知參加人下列事項:一、活動時間限制。二、活動範圍及深度限制。三、水流流向、潮汐狀況。四、海床、水底及其底土結構。五、危險及潛在危險區域。六、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
-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25-5條 觀覽引導員或參加人違反本法或本辦法時,主管機關應即停止其活動。
- 行政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 第3條 …應檢附前一年度實際辦理之課程名稱、內容大綱、課程日期、時數、參加人數與講師個人學經歷等資料陳報主管機關,如陳報內容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為會計主管進修機構之認定。
-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26條 …保管,由證券金融事業加蓋;送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由該事業之參加人加蓋)之股票過戶申請書及原買進報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經核對相符後過戶。
-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30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就其保管或登錄之股票辦理過戶,應將其參加人編製之股票所有人名冊送交公司,記載於股東名簿,視同辦妥過戶手續,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司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股票所有人名冊所載通訊地址,逕行通知…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3條 …中心、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應於保管事業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成為參加人。參加人辦理以前條有價證券為設質標的之設質交付,得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發行人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無實體有價證券,應於保管事業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成為參加人。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4條 參加人之客戶(以下簡稱客戶)送存、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及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為帳簿劃撥交割或設定質權,均應以參加人名義辦理之。發行人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無實體有價證券及其股東辦理轉帳作業,應以參加人名義辦理之。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6條 保管事業應設置參加人帳簿。前項帳簿除應記載參加人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外,就參加人送存之有價證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參加人自有部分、客戶所有部分、待交割部分、設質部分及登錄部分之別。二、有價證券種類、…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7條 客戶擬將有價證券以參加人名義送存保管事業集中保管者,應先檢具開戶申請書及印鑑或簽名式樣,向參加人申請開戶。參加人接受客戶開設前項帳戶,應與客戶簽訂契約,並發給存摺。前項契約條款,由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商訂定,報本會核定。第…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8條 客戶之有價證券經參加人依法令規定送存保管事業,其未在該參加人開設前條帳戶者,應於申請領回、賣出或以該有價證券為設質標的時,補辦前條開戶手續。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9條 客戶於參加人開戶將有價證券以參加人名義送轉存保管事業集中保管,就該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及領回,均應經由同一帳戶辦理。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0條 參加人接受客戶開戶將有價證券以參加人名義送存保管事業集中保管,應設置客戶帳簿,載明左列事項:一、客戶姓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二、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及發行人名稱。三、有價證券數…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1條 參加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保管事業得註銷其帳戶:一、參加人喪失其為參加人之資格。二、參加人於一定期限內未利用其帳戶者。三、其他必要情事發生時。經依前項規定銷戶之參加人,應依保管事業之規定處理銷戶事務。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2條 客戶與參加人所訂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終止時,參加人得註銷該客戶所開設之帳戶。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3條 保管事業應逐日與參加人核對參加人帳簿記載有價證券之送存、領回及餘額之數額。前項對帳資料不符時,參加人應即與保管事業共同查明錯誤原因更正之。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4條 參加人帳簿、客戶帳簿及其入帳憑證應自登載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5條 參加人送存保管事業之有價證券,以參加人或其客戶本人所有為限。屬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底修正前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或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底前施行之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之緩課股票者,應計入送存保管事業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6條 參加人送存保管事業之有價證券,須經空白背書,並附過戶申請書。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7條 參加人收受客戶之有價證券,應即在客戶存摺及客戶帳簿登載所收受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及其他必要事項,並製作證券號碼清單交付客戶。前項有價證券應於當日送交保管事業。但台北市及新北市以外之參加人得延至次一營業日。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8條 參加人將有價證券送存保管事業,應製作證券號碼及總數清單,依保管事業所訂作業時間,送交保管事業。前項清單應按參加人自有與客戶所有部分分別編製。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9條 保管事業收受參加人送存之有價證券時,應即於參加人帳簿為必要之記載。保管事業對參加人送存之有價證券,認為其權利有瑕疵或法律上爭議或發生其他疑義時,得拒絕接受;其於事後發現者,得退還參加人或通知參加人更換無瑕疵之有價證券。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20條 送存保管事業之有價證券,不分參加人或客戶別混合保管之,並得以同種類同數量之有價證券返還。前項經混合保管之有價證券,由參加人或其客戶按送存之數量分別共有。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21條 …管之有價證券,應提示存摺並填具領回憑條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向參加人提出。參加人接獲客戶前項請求,應將申請領回有價證券之種類及數量,輸入電腦通知保管事業,並應於當日向保管事業提出申請;保管事業接獲申請後,應於次一營業日於參…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22條 參加人向保管事業申請領回有價證券時,應分別自有與客戶所有造具申請領回清冊,載明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及其他必要事項,依保管事業所訂時間送交保管事業。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23條 …接獲前條申請領回清冊,應於當日將有價證券連同證券號碼清單交付參加人。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24條 參加人領回客戶之有價證券,應即連同證券號碼清單發還客戶,並於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25條 參加人送存與領回有價證券,應分別作業,不得將送存之有價證券與領回之有價證券互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