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1條 法規: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帳戶之開設與管理 第11條 參加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保管事業得註銷其帳戶:一、參加人喪失其為參加人之資格。二、參加人於一定期限內未利用其帳戶者。三、其他必要情事發生時。經依前項規定銷戶之參加人,應依保管事業之規定處理銷戶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