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保管事業應設置參加人帳簿。前項帳簿除應記載參加人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外,就參加人送存之有價證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參加人自有部分、客戶所有部分、待交割部分、設質部分及登錄部分之別。二、有價證券種類、數量及發行人之名稱。三、有價證券數量之增減及其事由。四、有價證券為信託財產者,應為必要之記載。五、其他必要事項。前項第一款所稱待交割部分,謂參加人辦理當期買賣交割應交付其他參加人或客戶之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