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二章 劃設及其程序 第7條 主管機關辦理公聽會或說明會應作成會議紀錄,於三十日內將會議紀錄函送相關機關及人員,並登載於專屬網頁、網際網路。參加人員對前項會議紀錄內容有意見者,得於紀錄公開後十日內提出。經主管機關認其意見有理由者,應於提出意見期間經過後十日內更正或補充原紀錄。第一項期間於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延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