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7條 法規: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帳戶之開設與管理 第7條 客戶擬將有價證券以參加人名義送存保管事業集中保管者,應先檢具開戶申請書及印鑑或簽名式樣,向參加人申請開戶。參加人接受客戶開設前項帳戶,應與客戶簽訂契約,並發給存摺。前項契約條款,由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商訂定,報本會核定。第二項之存摺,不得為出質或轉讓之標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