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送存集中保管領回時,自行辦理過戶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填具過戶申請書。
二、加蓋「領回日戳」(原送證券金融事業保管,由證券金融事業加蓋;送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由該事業之參加人加蓋)之股票過戶申請書及原買進報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經核對相符後過戶。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26條
第二章 公司股務作業 › 第三節 股票過戶、異動登記、設質及遺失之處理
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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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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