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股票已保管或登錄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股東,非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轉讓其持有之股票時,公司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股東依前項規定辦理上市股票私人間直接讓受者,讓受之股票須符合不超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及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