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條向保管事業申請開設帳戶者,應提出開戶申請書及相關書件。
- 第6條保管事業應設置參加人帳簿。前項帳簿除應記載參加人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外,就參加人送存之有價證券,應記…
- 第7條客戶擬將有價證券以參加人名義送存保管事業集中保管者,應先檢具開戶申請書及印鑑或簽名式樣,向參加人申請開戶。參加人接受客戶…
- 第8條客戶之有價證券經參加人依法令規定送存保管事業,其未在該參加人開設前條帳戶者,應於申請領回、賣出或以該有價證券為設質標的時…
- 第9條客戶於參加人開戶將有價證券以參加人名義送轉存保管事業集中保管,就該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及領回,均應經由同一帳戶辦理。
- 第10條參加人接受客戶開戶將有價證券以參加人名義送存保管事業集中保管,應設置客戶帳簿,載明左列事項:一、客戶姓名或名稱、身分證統…
- 第11條參加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保管事業得註銷其帳戶:一、參加人喪失其為參加人之資格。二、參加人於一定期限內未利用其帳戶者。三、…
- 第13條保管事業應逐日與參加人核對參加人帳簿記載有價證券之送存、領回及餘額之數額。前項對帳資料不符時,參加人應即與保管事業共同查…
- 第14條參加人帳簿、客戶帳簿及其入帳憑證應自登載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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