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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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21條 中小企業因配合環境保護、都市計畫、道路或其他由政府舉辦之建設,而業務受到影響或有遷移必要者,主管機關應協助其透過金融機構辦理週轉貸款、遷移貸款;必要時,並應協助其取得遷廠用土地。
  2.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22條 中小企業因天災而受重大損害時,主管機關應協調財政機關辦理稅捐減免或其他救助。
  3.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23條 為防止中小企業受業務往來企業倒閉之牽累而發生連鎖倒閉,主管機關得協調、輔導產業同業公會,設置或聯合設置防止中小企業連鎖性倒閉互助保證基金,對因此發生週轉或業務困難之中小企業,提供特別融資之信用保證。互助保證基金設立初期,…
  4.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24條 主管機關得設置或輔導民間設置中小企業指導服務中心,並得聯合公民營相關機構,共同對中小企業提供左列指導服務:一、企業經營診斷。二、中小企業銷售、生產技術、經營管理及財務結構之改善。三、中小企業管理或技術人員之訓練。四、產銷…
  5.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25條 主管機關為增進中小企業經營效率,加強其競爭能力,得輔導中小企業共同從事生產、行銷、採購、運輸及合作開發技術與研究發展等事項。
  6.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26條 …合相關機構及大專院校,培訓經營診斷及企業管理專業人才,提供對中小企業之指導服務。
  7.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27條 各產業同業公會或工商業團體,其設有專責服務單位,對其中小企業會員提供服務者,主管機關得給予必要之協助。
  8.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28條 為鼓勵中小企業製造高級產品、高附加價值產品或服務,開拓外銷市場,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構予以技術及行銷指導,並協助參加國外展覽,獲取市場情報,辦理聯合廣告、註冊商標、申請專利或在國外共同設置發貨倉庫。前項高級產品,高附加價…
  9.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29條 主管機關為輔導中小企業提高生產技術水準,得委託技術機構或聘請專家,為各行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或引進新技術,提供指導與服務。前項新產品或新技術之移轉,得由主管機關酌收成本費用;必要時,得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補助之。
  10.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30條 為協助中小企業研究發展,主管機關得與適當之技術研究機構合作,設立專為中小企業提供研究、試驗、開發技術、產品及服務之機構或場所。中小企業得支付費用,申請利用前項機構或場所之設備,從事試驗研究。
  11.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31條 …於必要時,得洽商公民營企業指派其技術人員,支援輔導體系,提供中小企業所需生產技術或服務技術之指導。
  12.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3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或輔導設立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對有發展潛力之中小企業,直接或間接投資,提供國內外技術合作、市場與產品開發或投資之諮詢顧問服務及其他相關業務。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為辦理第四條所定業務而設立之機構及法人。中央主…
  13.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33條 以工業區土地作價投資於中小企業者,經該中小企業同意,以該中小企業所取得之該中小企業之股票作為納稅擔保,投資人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自該項土地投資之年分起,分五年平均繳納。前項投資之土地,以供該中小企業自用者為限;如非供自…
  14.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34條 中小企業因左列原因之一,遷廠於工業區、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於本條例施行前依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其原有工廠用地出售或移轉時,應繳之土地增值稅,按其最低級距稅率徵收:一、工廠用地,因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之實施,而不合其分區…
  15.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35條 為促進中小企業研發創新,中小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或有限合夥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
  16.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35-1條 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中小企業以其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免予計入該企業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個人以其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公司…
  17.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36條 中小企業得在不超過已收資本額一倍之限度內,保留盈餘,不予分配;超過以上限度而不分配者,就其每一年度再保留之盈餘,於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不受所得稅法之限制。八十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不…
  18.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36-1條 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對成立未滿五年之中小企業投資,得經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核准,按其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提撥投資損失準備,供實際發生損失時充抵之。在提撥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撥之準備轉作第五年度收益處理。公司…
  19.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36-2條 中小企業增僱一定人數之二十四歲以下或六十五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增僱該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
  20.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36-3條 中小企業已依其他法律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租稅優惠;就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條例所定不同租稅優惠規定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享有。中小企業最近三年因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
  21.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37條 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進行公告採購或興辦公共工程,應協助中小企業取得業務機會。
  22.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38條 …或委託研究發展工作者,應依實際需要,建立供應廠商或投標廠商之中小企業資格及登錄制度。
  23.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39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得邀集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中小企業政策審議會。
  24. 行政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5. 行政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26. 行政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第3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小規模企業,係指中小企業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人之事業。
  27. 行政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第6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中小企業:一、中小企業經輔導擴充後,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自擴充之日起,二年內視同中小企業。二、中小企業經輔導合併後,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自合併之日起,三年內視同中小企業。三、輔導機…
  28. 行政中小企業輔導體系建立及輔導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9. 行政中小企業輔導體系建立及輔導辦法 第2條 …之。各輔導體系之任務如下:一、財務融通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改善財務結構及提供資金融通為主要任務。二、經營管理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建立管理制度,提高經營效率及人力資源發展為主要任務。三、生產技術輔導體系…
  30. 行政中小企業輔導體系建立及輔導辦法 第3條 各輔導體系應配合政府之輔導計畫或接受委託,針對中小企業之需要提供指導或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