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第6條 法規: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中小企業目 第6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中小企業:一、中小企業經輔導擴充後,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自擴充之日起,二年內視同中小企業。二、中小企業經輔導合併後,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自合併之日起,三年內視同中小企業。三、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辦理中小企業行業集中輔導,其中部分企業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認為有併同輔導之必要時,在集中輔導期間內,視同中小企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