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第2條 法規: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中小企業目 第2條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中小企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