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之中小企業,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基準之事業。二、最近三年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