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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 188 頁- 行政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第6條 教務處分設四組,其職掌如下:一、註冊組(一)招考新生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事項。(二)學生(員)之報到、註冊事項。(三)學生(員)之學籍管理及登記事項。(四)學生(員)各項考試之籌劃及執行事項。(五)學生(員)之成績核算、統計…
- 行政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第7條 學生事務處分設三組,其職掌如下:一、訓育組(一)訓育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二)學生(員)精神教育、心理輔導之策劃、督導及成效考核事項。(三)學生(員)獎懲案件之擬辦事項。(四)導師制之推行及學生(員)個案輔導之策劃、成…
- 行政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第8條 總務處分設三組及警衛隊,其職掌如下:一、庶務組(一)校地之規劃及校舍、眷舍之興建、修繕、管理、分配事項。(二)財產及物品之購置事項。(三)零用金、交通補助費之支付及報銷事項。(四)水電、電訊設備之工具調配及養護事項。(五…
- 行政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第6條 …法案件相牽連者,應先送法院處理。經法院裁定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者,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如未逾二個月,仍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警察機關依前項規定處理完畢後,得酌情採適當方式通知少年之家長、就讀學校或在職機構加強管…
- 行政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第9條 受刑事或保護處分執行完畢之少年,應由執行機關將曾受處分之人製作名冊並附有關考核等資料,送該少年住居地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
- 行政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第10條 警察機關對於受刑事或保護處分執行完畢之少年,應根據其素行隨時瞭解其生活情形,如發現異狀,即予適當之處理。
- 行政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第12條 …,應由少年輔導委員會綜理協調,予以妥善輔導:一、受刑事、保護處分或經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執行完畢而在失學、失業或失養中。二、經法院裁定不付審理,諭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對該少年嚴加管教或由少年調查官予以告誡。…
- 行政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第16條 …強預防少年犯罪之宣導;對足以戕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傳播並依法嚴加處分。
- 行政營造業評鑑機關(構)公會團體認可辦法 第13條 …託辦理營造業評鑑之機關(構)、公會團體經撤銷或廢止認可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不得再辦理營造業評鑑業務;其已受理而未完成之評鑑業務,應委由其他經認可辦理營造業評鑑之機關(構)、公會團體辦理。
- 行政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1條 …,依本條例管理之。現役軍人自衛槍枝持有、申請查驗給照、異動、處分、徵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 行政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5條 …市、縣(市)政府申請停業登記。前項停工或停業,除受停工或停業處分者外,最長不得逾一年。共同清理機構應於停工或停業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檢具第九條第二項所定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復業。
- 行政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2條 依本法規定沒入之物品,於裁處確定後由原處分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處分。但上級警察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指定所屬警察機關處分之。
- 行政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3條 …被處罰入姓名﹑物品名稱﹑單位﹑數(重)量﹑材質﹑規格﹑特徵﹑處分書或裁定書字號﹑收受年月日﹑保管處所﹑處分情形等,妥為保管。貴重物品應妥為封存,由被處罰人及承辦人簽名蓋章,以資證明。
- 行政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4條 沒入物品,依左列方法分別處分之:一、留作公用。二、拍賣或變賣。三、廢棄或銷燬。四、移送有關機關。
- 行政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8條 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應每三個月處分一次。必要時,得隨時處分之。前項處分情形,應於處分後十日內開具沒入物品處分清冊,載明編號﹑被處罰人姓名﹑物品名稱﹑單位﹑數(重)量﹑材質﹑規格﹑特徵﹑處分書或裁字書字號﹑收受年月日﹑處…
- 行政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營造業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復業或歇業時,應於停業、復業或歇業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 行政保全業法 第10-1條 …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一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四、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保全業知悉所屬保全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予解職。
- 行政保全業法 第18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對該保全業為警告之處分,或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著定式服裝者。前項之罰鍰處分,得連續按次為之。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43條 …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四、單獨宣告沒入者。五、認為對第…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44條 …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其處罰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49條 違反本法案件之裁定書或處分書作成時,受裁定人或受處分人在場者,應宣示或宣告之,並當場交付裁定書或處分書。未經當場宣示或宣告或不經訊問而逕行裁處之案件,其裁定書或處分書,應由警察機關於五日內送達之。前二項之裁定書並應送達原…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55條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56條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57條 …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93條 …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由行政院定之。
-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5條 本法所稱裁處確定,係指左列各款情形而言:一、經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受處分人未依法聲明異議者,其處分自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五日期滿時確定。二、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以下簡稱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案件之裁定,於裁定宣示或…
-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14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由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如左:一、所稱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係指本法分則條文法定本罰為選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二、所稱併宣告沒入者,係指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而依本…
-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15條 …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警察機關管轄。但其有繼續調查必要不能及時處分,而行為人之住居所不在其轄區內者,得移由其住居所地之警察機關處理。
-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32條 …警察機關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自行處分者外,應依本法規定移送該管簡易庭。
-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38條 處分之宣告,應朗讀主文,並告以處分之簡要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處分書於宣告後,當場交付受處分人者,應命其於送達證書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記明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