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法 第18條 法規:保全業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保全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8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對該保全業為警告之處分,或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著定式服裝者。前項之罰鍰處分,得連續按次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