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56條 法規:社會秩序維護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二編 處罰程序 › 第五章 救濟 第56條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