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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61條

聲明異議或抗告,於裁定前得撤回之。
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應以書狀向受理機關為之。
但於該案卷宗送交受理機關以前,得向原裁處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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