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38條 法規: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五章 裁處 第38條 處分之宣告,應朗讀主文,並告以處分之簡要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處分書於宣告後,當場交付受處分人者,應命其於送達證書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記明其事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