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五章 裁處 條文:第34~39條(共 6 條) 法規: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全文 第34條(刪除) 第35條(刪除) 第36條(刪除) 第37條(刪除) 第38條處分之宣告,應朗讀主文,並告以處分之簡要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處分書於宣告後,當場交付受處分人者,應命其於送達證書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記明其事由。 第39條處分書主文以外之內容,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應更正之。前項更正,應製作表示更正意旨之通知送達受處分人。受處分人對第一項之錯誤,亦得申請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