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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 200 頁-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59條 法院於家事事件程序進行中依職權移付調解前,應先徵詢當事人及關係人之意見。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61條 得合併審理之家事事件,當事人向有管轄權之不同法院請求者,後繫屬之法院認有統合處理之必要或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繫屬最先之家事訴訟事件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前項情形,先繫屬者為家事非訟事件,該繫屬法院…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62條 得合併審理之家事事件,經先後繫屬於有管轄權之不同第二審法院,後繫屬之法院認有統合處理之必要或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家事訴訟事件最先繫屬之第二審法院。得合併審理之家事事件,經先後繫屬於有管轄權之同一…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66條 撤銷婚姻、撤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條關係、否認子女之訴、認領子女之訴及其他非屬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不得為訴訟上和解。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68條 家事訴訟事件,有和諧解決之望或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法院得停止訴訟程序,並移付調解或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等必要處分。前項移付調解,除兩造當事人或關係人合意外,以一次為限。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76條 撤銷收養之訴,法院應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撤銷收養後應為養子女法定代理人之人,並適用本法第四十條之規定為判決之送達或參加訴訟。但法定代理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81條 …家事事件。三、聲請人及相對人之姓名。四、應到場之處所及日時。法院對前項得參與程序之人,應送達聲請狀之繕本並限期命陳述意見。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83條 關係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聲請人及相對人同意,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許可。卷內文書涉及關係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如准許前二…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84條 法院得囑託其他法院為事實及證據之調查。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86條 …對人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無人承受程序,經法院認為無續行之必要者,視為終結。前項情形,法院應公告並通知已知之關係人。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87條 …,由法官簽名,以代原本。裁定之正本及節本,由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89條 裁定以公告或其他適當方法告知者,法院書記官應製作載有下列事項之證書附卷:一、受裁定人。二、公告或告知之方式。三、公告之起迄年月日或告知之年月日時。得抗告之裁定雖經公告或告知,仍應送達於受裁定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90條 依法應辦理登記身分事項之裁定,法院應於裁定生效後,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91條 …。二、本案聲請及其事由。三、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四、法院。關係人就得處分之事項聲請暫時處分,應釋明其事由。關係人於家事非訟事件聲請前,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者,法院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向聲請人發問或曉諭是否併為本案…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92條 法院受理家事非訟事件,於必要時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其方法由法院酌量定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但以具體、明確、可執行並以可達本案聲請之目的者為限,不得悖離本案聲請或逾越必要之範圍。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93條 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酌定適當之暫時處分前,為審酌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之最佳利益,得先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選任程序監理人,並應使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被安置人表達…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94條 對於抗告法院裁定之再抗告,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但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程序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96條 …十一條請求履行同居者,亦同。夫妻就住所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曉諭合併聲請或反聲請指定住所;於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二條之情形,亦同。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97條 …額或最低額外,宜表明各項費用之金額;聲明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法院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98條 法院命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審酌關係人所為之約定內容等一切情況,定給付之方法。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99條 …九十九條所定事件程序,關係人就請求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法院應曉諭其得合併請求裁判,並徵詢應適用程序之意見。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04條 法院為停止親權之裁定前,應通知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參與程序。但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05條 …、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停止親權之宣告。撤銷停止親權之聲請,以停止親權人為相對人;由被停止親權之人聲請者,以現行親權之人或監護人為相對人。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06條 法院受理親子非訟事件聲請後,得儘速定期日,並應先聽取未成年人父母、其他關係人及社會福利機關之意見。非有急迫情形,不宜先訊問未成年子女。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07條 …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訪視或調查報告而為裁判。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09條 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法院為前條所列事件裁定前,得依本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11條 法院為有關收養事件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被收養人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法…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14條 法院認可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採行下列措施,供決定認可之參考:一、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二、命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15條 …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前項情形,法院認為收養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16條 法院認可或駁回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應於裁定生效後,以書面通知兒童及少年住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