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0條聲請人為家事非訟事件聲請時,應依相對人及已知關係人之人數附具繕本或影本。
- 第81條通知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人參與程序,通知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受通知人之姓名;受通知人為機關或機構者,其名稱。…
- 第82條家事非訟程序訊問應作成筆錄。前項訊問筆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訊問之處所及年、月、日。二、法官、書記官及通譯姓名。三、家事…
- 第83條關係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聲請人及相對人同意,而為前…
- 第85條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為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聲請者,以家事非訟事件為限。
- 第86條家事非訟事件因聲請人或相對人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無人承受程序,經法院認為無續行之必要者,視為終結。前…
- 第87條裁定,應作成裁定書。但得於聲請書或筆錄記載裁定內容,由法官簽名,以代原本。裁定之正本及節本,由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
- 第88條裁定,得以下列方式告知之:一、由書記官於辦公處所告知之,並製作告知證書,經關係人簽名確認後附卷。二、經受裁定人或受告知人…
- 第89條裁定以公告或其他適當方法告知者,法院書記官應製作載有下列事項之證書附卷:一、受裁定人。二、公告或告知之方式。三、公告之起…
- 第90條依法應辦理登記身分事項之裁定,法院應於裁定生效後,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 第91條家事非訟事件關係人聲請暫時處分,應表明下列事項:一、關係人及法定代理人。二、本案聲請及其事由。三、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
- 第92條法院受理家事非訟事件,於必要時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其方法由法院酌量定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但以具體、明確、可執行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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