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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82條

家事非訟程序訊問應作成筆錄。
前項訊問筆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訊問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法官、書記官及通譯姓名。
三、家事事件。
四、聲請人、相對人、到場之關係人、法定代理人、非訟代理人或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姓名。
五、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姓名。
六、經選任程序監理人,其姓名及職銜。
七、家事調查官到場陳述意見者,其姓名。
八、有社工人員或適當人員陪同者,其姓名或所屬機關、機構、工作證號或代號。
九、到庭陳述意見之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人員或其他到場人姓名。
十、訊問允許旁聽者,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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