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87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四編 家事非訟事件 › 第一章 通則 第87條 裁定,應作成裁定書。但得於聲請書或筆錄記載裁定內容,由法官簽名,以代原本。裁定之正本及節本,由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