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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 200 頁-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9條 本細則所列之家事事件,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劃分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於同一地方法院,分配由家事法庭處理。本法第三條第五項所定戊類之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贍養費或扶養費家事事件,有依當事人之協議而為一定財產上之請求者,…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0條 法官於法院內、外開庭時,除有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之情形外,以不公開法庭行之。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1條 當事人得以書狀或言詞陳述是否允許旁聽之意見。法院允許旁聽者,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法院允許旁聽開庭,應載明於筆錄,並宣示理由。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2條 不公開審理之家事事件,法院認為適當時,得於徵詢兩造當事人或關係人之意見後,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方式告知當事人或關係人開庭期日。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4條 法院所製作應對外公開之文書時,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法院之人員或其他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5條 法院處理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家事調解、訴訟或非訟事件時,得連結相關資源,通知未成年子女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協助照顧子女之關係人,接受免付費之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參加者表明願自行支付費用時,亦得提供付費資源之參考資料,供其選…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6條 法院訊問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於必要時,得定於學校非上學時間、夜間或休息日。法院為前項期日之指定,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8條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前項情形,除社會工作人員外,亦得由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之親屬或學校老師等其他適…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20條 法院於處理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非訟事件,認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之情形,宜依聲請或依職權選任一人或一人以上為程序監理人。選任程序監理人,應使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被選任人以及已知之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礙難之情形或恐…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21條 當事人或關係人已委任代理人者,法院除已無其他適當之人外,不得選任該代理人為其程序監理人。法院選任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為程序監理人時,該代理人已支領報酬者,不得再支領程序監理人之報酬。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22條 下列事件,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宜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之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一、涉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二、涉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之事件。三、涉及受安置人或嚴重病人之事件…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23條 …理人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當事人或關係人且有支付能力者,法院得命法定代理人預納之。前二項所定無支付能力之認定,得參酌法律扶助法第五條之規定認定之。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24條 程序監理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程序行為限由受監理人本人為之者,程序監理人不得為之。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受監理人依…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25條 …切情狀。程序監理人發現其與受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情形者,應即向法院陳明之。受監理人之親屬、學校老師或社會工作人員發現有前項情形,亦得向法院陳明之。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27條 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令程序監理人與受監理人之法定代理人、家屬及其他生活中關係密切之人會談。前項會談,應於必要且最少限度內為之,注意保護受監理人之最佳利益及隱私,並避免使會談之人重複陳述。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28條 法院依事件進行之程度,認為有和諧處理之望者,得命程序監理人與受監理人之特定家屬會談,分析事件進行之利害關係及和解或調解可能之影響。法院為前項指示時,應具體指明會談之重點與範圍,並向當事人或關係人說明之。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29條 法院得令程序監理人就下列事項提出報告或建議:一、受監理人對於法院裁定之理解能力。二、受監理人之意願。三、受監理人是否適合或願意出庭陳述。四、程序進行之適當場所、環境或方式。五、程序進行之適當時間。六、其他有利於受監理人之…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30條 …法定代理人或有程序能力之受監理人所為之程序行為不一致時,應以法院認為適當者為準。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31條 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後,受監理人另行委任代理人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撤銷或變更程序監理人。程序監理人自受撤銷或變更裁定生效時起,喪失為受監理人為一切程序行為之權。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32條 程序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撤銷或變更之:一、未維護受監理人之最佳利益。二、與受監理人利益衝突。三、與受監理人或其家屬會談,有不當行為,足以影響事件之進行或受監理人之利益。四、受監理人已有適合之代理人。五、違反其職…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36條 法院於指定特定事項有為調查之必要時,得囑託他法院為調查。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44條 法院應依實際需要之人數,聘任符合家事調解委員資格之人為調解委員,並造冊送司法院備查。司法院得將志願協助調解機構團體所送符合家事調解委員資格名冊,轉送各法院,供各法院選任。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45條 …調解委員資格者一人至三人先行為之。調解委員之選任及解任,應依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行之。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46條 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之調解,法院於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先為特定事項之調查。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經關係人依本法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六條聲請裁定者,法院於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先為特定事項之調查。前二項事項,法…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47條 調解程序於法院行之。但因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之利益,於必要時,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行之。調解委員於其他適當處所行調解者,應經法官之許可。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53條 …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利益情事之虞者,應即陳報法院。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55條 應經調解之事件,法院未進行調解,當事人或關係人於第一審程序終結前未抗辯者,上級審法院不得以之為廢棄發回之理由。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56條 關係人聲請家事非訟事件之調解,於程序終結前,法院認為有命為暫時處分之必要者,宜曉諭關係人為暫時處分之聲請。關係人為家事非訟事件本案之聲請,經法院行調解程序者,法院於程序終結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57條 行調解時,為瞭解當事人或關係人之家庭及相關環境,於必要時,法院得命家事調查官連繫社會福利機構,並提出行調解所必要事項之報告。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58條 法院得根據家事調查官之報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分別或共同參與法院所指定之專業人士或機構、團體所進行之免付費諮商、輔導、治療或其他相關之協助。前項裁定,不得為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