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44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二編 調解程序 第44條 法院應依實際需要之人數,聘任符合家事調解委員資格之人為調解委員,並造冊送司法院備查。司法院得將志願協助調解機構團體所送符合家事調解委員資格名冊,轉送各法院,供各法院選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