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28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一編 總則 第28條 法院依事件進行之程度,認為有和諧處理之望者,得命程序監理人與受監理人之特定家屬會談,分析事件進行之利害關係及和解或調解可能之影響。法院為前項指示時,應具體指明會談之重點與範圍,並向當事人或關係人說明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