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45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二編 調解程序 第45條 調解由法官選任符合家事調解委員資格者一人至三人先行為之。調解委員之選任及解任,應依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