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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44條

法院應依實際需要之人數,聘任符合家事調解委員資格之人為調解委員,並造冊送司法院備查。
司法院得將志願協助調解機構團體所送符合家事調解委員資格名冊,轉送各法院,供各法院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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