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23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一編 總則 第2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程序監理人之報酬得由國庫墊付全部或一部:一、受監理人為未成年人,其本人無支付能力。二、受監理人為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而無支付能力。受監理人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當事人或關係人且有支付能力者,法院得命法定代理人預納之。前二項所定無支付能力之認定,得參酌法律扶助法第五條之規定認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