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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104條 膳食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負責膳食人員應領有餐飲技術士證照,每年並應定期接受健康檢查。二、定期實施供膳人員營養及衛生教育之訓練。三、每餐每樣食物至少留一百公克檢體一份,並於攝氏七度以下冷藏保存四十八小時。四、不…
  2.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106條 緊急送醫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建立明確之緊急送醫流程及緊急醫療資源網絡。二、製作服務紀錄,並完成醫囑事項。
  3.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108條 社交活動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社交活動具多元化,涵蓋動態及靜態活動。二、結合運用社區資源,及建立社區相關服務網絡。三、製作團體活動紀錄。
  4.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110條 家屬教育服務提供單位應定期辦理滿意度調查。
  5.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113條 …原則,且不得超過原許可設立之機構規模。機構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二、製作服務紀錄。
  6. 行政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5條 …後申請身心障礙證明,且申請生活補助費者,應由身心障礙需求評估單位轉介:一、申請表。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十四歲以下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均於驗畢後發還。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明文件。應檢附之文件如為診斷證明書,應於開立日起…
  7. 行政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第4條 …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場所(以下簡稱轉出單位),除另有規定外,應於身心障礙者生涯階段轉銜前一個月邀請轉銜後生涯階段之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場所(以下簡稱轉入單位)、身心障礙者本人、其家人及相關人員,召…
  8. 行政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第5條 轉出單位依前條規定辦理轉銜服務,應將轉銜服務計畫,於轉銜會議後十四日內送達轉入單位。轉入單位應於轉銜後十四日內,將受案情況填具轉銜通報回覆表,通報所屬轉銜窗口,該轉銜窗口並應即通知轉出單位轉銜服務結果。
  9. 行政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第6條 身心障礙者經轉銜服務完成後,轉出單位應持續追蹤六個月。
  10. 行政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第8條 轉出單位認身心障礙者有轉銜至長期照顧階段需要者,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服務評估,其評估結果應載明於轉銜服務計畫。身心障礙者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結果有轉銜需要者,轉出單位應即辦理轉銜服務至長期照顧機關…
  11. 行政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曾於視覺功能障礙服務提供單位實際從事視覺功能障礙生活技能訓練工作三年以上。
  12. 行政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實際從事驗光工作二年以上。(三)曾任職於視覺功能障礙服務提供單位、醫療機構,實際從事定向行動訓練、視覺功能障礙生活技能訓練或視覺功能障礙輔具訓練服務二年以上。(四)曾任職於政府主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特殊教育或職業重建之服…
  13. 行政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機關審查核定之機構、團體辦理。資格訓練成績合格者,由訓練主辦單位發給結業證明書。
  14.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3條 …,應依需求評估結果,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結合民間單位提供服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其結合民間提供服務之單位,應定期辦理輔導及查核。
  15.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服務提供單位應遵循下列事項:一、秉持促進身心障礙者自立及發展之精神,提供身心障礙者支持服務。二、尊重服務對象之自主性與權利,及協助其權益倡導。三、提供服務過程注意服務對象安全及健康,並協助服務對象達到充權之目標。四…
  16.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12條 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17.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13條 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提供單位應有照顧服務員及居家服務督導員。居家服務督導員與受服務人數比率,以一比六十遴用,未滿六十人者,以六十人計。並得視身心障礙者之特性需求,增聘專任或特約行政人員、醫師、護理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18.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14條 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服務,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於提供服務前,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契約,明定雙方之權利義務,服務契約內容應包括國定例假日可提供服務,及不得拒絕服務。二、擬定服務計畫,並以服務對象意願及需求作考量…
  19.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16條 友善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二、社會福利機構。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社區發展協會。四、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宗教社團或宗教財團法人。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20.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17條 友善服務提供單位應運用經訓練之同儕支持員、家屬或志願服務人員提供友善服務,並有專人督導。
  21.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19條 送餐到家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社區發展協會。四、餐館業或其他餐飲業。
  22.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20條 送餐到家服務提供單位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飲食。
  23.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23條 …、社交活動及人際關係之訓練。三、其他生活重建之服務。提供服務單位提供生活重建服務,應擬訂重建計畫,並視服務對象狀況訂定服務期限,期滿並應提供轉銜服務,服務期間每滿二年應進行評估一次。
  24.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25條 提供生活重建服務之單位,應結合資源辦理職業重建服務。
  25.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27條 日常生活能力培養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醫療、護理機構或復健相關醫事團體。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五、精神復健機構。
  26.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28條 日常生活能力培養服務提供單位應置教保員或訓練員,每服務十名身心障礙者,應聘一名教保員或訓練員,未滿十人者,以十人計,十一名以上至二十人,應聘二名教保員或訓練員;並得視身心障礙者之特性需求,增置兼職或特約社會工作人員、護理…
  27.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29條 …間住宿,如服務對象有住宿訓練服務之需求,得結合住宿式照顧服務單位提供。
  28.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31條 社交活動及人際關係訓練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二、社會福利機構。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四、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宗教社團或宗教財團法人。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六、精神復…
  29.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32條 社交活動及人際關係訓練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服務,應辦理下列事項:一、社交活動具多元化,涵蓋動態及靜態活動。二、結合運用社區資源,建立社區相關服務網絡。三、製作服務紀錄。
  30.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35條 心理重建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二、精神照護機構。三、社會福利團體。前項服務之提供,除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得由心理科系畢業者提供外,應由符合專業人員法規所定任用資格之心理衛生相關專業人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