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3條生活重建之內容如下:一、日常生活能力之培養。二、社交活動及人際關係之訓練。三、其他生活重建之服務。提供服務單位提供生活重…
- 第24條生活重建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式服務。居家式或社區式生活重建服務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第26條日常生活能力培養服務內容如下:一、自我照顧及居家生活能力培養。二、社區生活參與之促進。三、定向行動訓練及資訊溝通訓練。四…
- 第27條日常生活能力培養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醫療、護理機構或復健相關醫事團體。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三、財團法人…
- 第28條日常生活能力培養服務提供單位應置教保員或訓練員,每服務十名身心障礙者,應聘一名教保員或訓練員,未滿十人者,以十人計,十一…
- 第29條提供社區式日常生活能力培養之服務場所,應至少提供每位服務對象六點六平方公尺之樓地板面積,同一時段服務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人。…
- 第30條社交活動及人際關係訓練服務內容如下:一、依服務對象狀況及意願提供社交技巧之指導。二、辦理文康活動或團體工作,增加服務對象…
- 第31條社交活動及人際關係訓練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二、社會福利機構。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
- 第32條社交活動及人際關係訓練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服務,應辦理下列事項:一、社交活動具多元化,涵蓋動態及靜態活動。二、結合運用社區資…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