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3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辦法所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各項服務,應依需求評估結果,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結合民間單位提供服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其結合民間提供服務之單位,應定期辦理輔導及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